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

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与戴蔚(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民初7055号
原告: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惠河路**。
法定代表人:黄爱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旭东,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雪芹,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古北路****
原告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肖窈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岩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