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

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与冷湖滨地钾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801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爱秀,董事长。

被执行人:冷湖滨地钾肥有限公司,住青海省冷湖镇大盐滩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757403856L。

法定代表人:何茂雄,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冷湖滨地钾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9)青2801民初28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92100元、违约金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52元,合计214352元。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冷湖滨地钾肥有限公司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9月12日通过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民政、工商总局、证券、保险、税务、网络资金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依法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所有的不动产已全部被多家法院另案查封、冻结、拍卖,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案款214352元申请执行人未得到受偿,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9月22日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豫奎

审判员 吕 剑

审判员 王维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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