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

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与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1202号
原告: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惠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706087777P。
法定代表人:黄爱秀,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老城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564083833M。
法定代表人:亓亮,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立,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2021年3月12日,原告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青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冉冉
书记员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