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

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西安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775号
申请人: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惠河路95号。
法定代表人:黄爱秀,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西安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北辰路与东南角金科博翠天宸售楼部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利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法大楼)。
法定代表人:周达,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141号新亚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赵向东,董事长。
申请人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西安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9月2日作出了(2022)陕0103民初1429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执行员 王 军
书记员 邹雨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