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4290号
申请人: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与XX路XX楼XX楼XX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镇XX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资金50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保单号:26101048049900220001949)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西安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