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旭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旭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天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102民初13170号
原告:云南旭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8号中海学府花园2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8368156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天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永昌路南段(中石化加油站旁)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NJAUF3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旭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天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云南旭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云南旭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旭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姚荣
书记员段红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