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民初17051号
原告:四川创世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18号1层附11号。
法定代表人:郑魁。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鸿泰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新区潼侨镇光明路318汽车站后面钟宝品自建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奥园广场21栋2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惠一路48号2302。
法定代表人:郭梓宁。
原告四川创世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鸿泰昌实业有限公司、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同日向原告四川创世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现原告四川创世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创世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 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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