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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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33民初2464号
原告:***,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
被告:河北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易县金台东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5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易县。
被告:河北易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保定市易县易兴西路惠东领秀城院内。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河北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易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9.9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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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