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33民初2464号 原告:***,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 被告:河北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易县金台东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5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易县。 被告:河北易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保定市易县易兴西路惠东领秀城院内。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河北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易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9.9元,由原告***负担。 —2—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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