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204号
原告:四川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龙泉山南路二段88号8幢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4YYD37E。
法定代表人:杨太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英,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汉积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柳州路三段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0714190878。
法定代表人:杨夕乐。
被告: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汉市深圳路东段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581749608229L。
法定代表人:杨晓。
原告四川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汉积金投资有限公司、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起诉讼后,本院立案受理为(2020)川0681诉前调2169号,后于2021年1月26日转为(2021)川0681民初204号。原告四川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356元,减半收取计1178元,由原告四川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 林全英
审判员 袁晓斌
审判员 冷北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薛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