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执6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龙泉山南路二段88号8幢3-1号。
法定代表人:杨太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银,四川及第(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绵竹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江苏工业园区成青路东。
法定代表人:尹显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建军,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2021)川0683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绵竹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2022)川0683执6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绵竹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35627.94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该案已经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绵竹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135,627.94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及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 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杰书记员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