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怀化市中消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5415号 原告:怀化市中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舞阳大道五金机电市场17栋B-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QAT9P3Q。 法定代表人:**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福源路3号1栋8层8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DE8R779。 法定代表人:柏庆。 原告怀化市中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怀化市中消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中消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中消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9元,减半收取为1054.5元,由原告怀化市中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周**银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