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5415号
原告:怀化市中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舞阳大道五金机电市场17栋B-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QAT9P3Q。
法定代表人:**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福源路3号1栋8层8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DE8R779。
法定代表人:柏庆。
原告怀化市中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怀化市中消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中消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中消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9元,减半收取为1054.5元,由原告怀化市中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周**银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