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博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河北博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91民初179号
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许昌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151001476。
法定代表人:*成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博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向阳北大街2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0099960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博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