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2民初3158号
申请人:沧州新华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青县陈嘴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98411609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博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向阳北大街29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00999601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沧州新华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博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新华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博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沧州新华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新华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博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沧州新华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