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博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博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691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博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的(2020)冀0691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博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73800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4007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收到后未实际履行,并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我院已对发现的被执行人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江淮牌汽车一辆(贵CY32**)进行了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价值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开始,传统查询被执行人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价值可供执行的财产。 4.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 5.因疫情原因,2020年11月26日上午,我院执行工作人员拨通了被执行人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的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监督管理局的电话,向该管理局周同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分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等情况,该管理局周同志说对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情况不了解。 6.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河北博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主办人梁纪铎于2020年11月24日通过面谈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虽然查封被执行人一辆汽车,但未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车辆暂不处理,上述财产属于有财产执行不能的情况,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效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7.38万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主办人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纪铎 人民陪审员  宋东锦 人民陪审员  姚莎莎
书 记 员  李皓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