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博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湘能楚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博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7301号
原告:湘能楚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199号湖南环保科技产业园创业中心6楼626室。
法定代表人:陈伟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新明,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博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向阳北大街2999号。
法定代表人:刘清斌,总经理。
原告湘能楚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河北博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能楚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451元,由原告湘能楚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红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罗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