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藏0102民初91号
原告河北博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河北博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河北博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博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计93.75元,由河北博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索朗普支
法 官 助 理 王 优 嘉
书 记 员 伍金其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