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博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博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1956号
原告:河北博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向阳北大街29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335号1幢B号厂房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博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博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博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博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彦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