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大娄山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3民初377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安祥,红花岗区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廷勇,绥阳县洋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勇,男,汉族,1969年6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告:贵州鑫利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天津路都市名苑12栋4单元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551911767W。
法定代表人:陈旭,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汝刚,男,汉族,1962年11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桐梓县大娄山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街道长征社区营盘巷2号交通局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MA6E820F27。
法定代表人:马鹏,职务: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刘勇、贵州鑫利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桐梓县大娄山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
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耀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易晓彤
书 记 员 童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