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大娄山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民终65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71年4月7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永安镇街道居永建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岳柱,贵州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克,贵州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85年1月15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住重庆市铜梁区蒲吕镇石虎村****/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光萍,重庆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狮溪镇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桐梓县狮溪镇街上div>
法定代表人:王定伦,该镇镇长。
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桐梓县交通建设服务中心(原桐梓县公路管理所),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盘龙大道汽车站**。
法定代表人:张元祥,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明,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小雪,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桐梓县大娄山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海校街道德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邹贤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溟,该公司职工,经营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海,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狮溪镇人民政府、桐梓县交通建设服务中心、桐梓县大娄山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2民初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认可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550元,减半收取427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滔审判员袁晶晶审判员马天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艳丽
书记员饶正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