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縝水区垱下村立阳机械钢管扣件经营部、江西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305号 申请人:渝水区垱下村立阳机械钢管扣件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502MA3854HA8M。 经营人:**,女,汉族,1990年2月24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仙来办院田管理处思**43号。 被申请人:江西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城东丰路11号2栋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MA35HUF1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申请人:***,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宜春市上高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渝水区垱下村立阳机械钢管扣件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西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渝水区垱下村立阳机械钢管扣件经营部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渝水区垱下村立阳机械钢管扣件经营部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渝水区垱下村立阳机械钢管扣件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万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