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民初857号
原告:渝水区垱下村立阳机械钢管扣件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垱下村。
负责人:**,经营部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城东丰路11号2栋3、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被告:***,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告:***,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原告渝水区垱下村立阳机械钢管扣件经营部与被告江西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渝水区垱下村立阳机械钢管扣件经营部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渝水区垱下村立阳机械钢管扣件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渝水区垱下村立阳机械钢管扣件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9.96元,由渝水区垱下村立阳机械钢管扣件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简 蕾
书 记 员 钱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