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03民初2039号
原告:韶关市鼎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沐溪工业园沐溪大道205号标准厂房C幢305(仅作办公室使用)。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秦***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北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良村公路38号良村兴强财富广场A栋18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韶关市鼎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北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2023年8月3日,原告韶关市鼎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韶关市鼎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38元,已减半收取计4419元,由韶关市鼎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