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保187号
申请人:贵州玉蝶电气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丰报云村贵惠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745715182L。
法定代表人:朱贤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伟,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天地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阳光水岸G栋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XWWW2Y。
法定代表人:陈**贵。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玉蝶电气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天地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黔0303民初2098号】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天地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9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为:12104163901211870271)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玉蝶电气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天地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9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天地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690000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德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