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地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天地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雨蝶电气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异40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贵州天地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阳光水岸G栋1-1-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3MA6DXWWW2Y。
法定代表人:陈**贵,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雨蝶电气电缆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丰报云村贵惠路西侧贵州玉蝶电工股份有限公司1号厂房二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745715182L。
法定代表人:朱贤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文伟,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贵州玉蝶电气电缆有限公司(下称玉蝶公司)诉贵州天地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地伦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天地伦源公司对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查封该公司财产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天地伦源公司称,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在玉蝶公司诉天地伦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0303民初2098号】过程中,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查封了天地伦源公司名下的贵C×××××号车辆,该车辆为保时捷新能源车,车辆价值约150万元,该查封为超额查封。现案件审理后,天地伦源公司应支付玉蝶公司货款493037元及违约金30000元。现天地伦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贵提供登记在其名下位于遵义市的房屋(房产证:遵房权证监字第××号,价值约70万元)置换已被查封的贵C×××××号车辆。请求解除对贵C×××××号车辆的查封。异议人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结婚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
本院将执行异议申请书送达玉蝶公司,该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
本院查明,本院在受理执行玉蝶公司诉天地伦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0303民初2098号】过程中,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黔0303执保1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异议人天地伦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90000元或查封、扣押天地伦源公司名下的价值69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将登记在天地伦源公司名下的机动车(牌照贵C×××××,保时捷小型新能源汽车)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3月29日至2023年3月28日。该机动车出厂日期2018年9月1日,初次登记日期为2019年2月2日。本院未实际控制该查封车辆。2021年3月12日冻结天地伦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贵州银行遵义分行营业部,账号:02×××72,实际控制金额:44.37元)。天地伦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贵提出置换担保的房屋位于遵义市汇川区,建筑面积:120.37平方米。房屋登记时间为2009年4月29日,房屋产权证号:遵房权证监字第××号,该房屋的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共有人为陈**贵、马志美(陈**贵妻子)。该房屋未明确共有人份额。2021年5月27日,本院作出(2021)黔0303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天地伦源公司支付货款493037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文书、执行完毕通知书、房屋产权证明、结婚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依据(2021)黔0303执保18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登记在天地伦源公司名下的机动车(牌照贵C×××××,保时捷小型新能源汽车),虽天地伦源公司声称该机动车价值150万元,但是天地伦源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车辆价值,并且本院的查封,仅是查封该车辆的登记手续,防止该车辆的产权变更,并未实际查扣该车辆,并不影响该车辆的使用。天地伦源公司提出将陈**贵、马志美共同所有的房屋查封,用于置换被查封的车辆。但是仅有陈**贵一人作出书面申请,担保方式亦未作出具体说明,且陈**贵对该房屋的共有份额不明。关于该房屋的价值问题,天地伦源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天地伦源公司无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本院对天地伦源公司名下的机动车(牌照贵C×××××,保时捷小型新能源汽车)的查封,并无不当。综上,天地伦源公司请求置换查封的申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维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查封贵州天地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贵C×××××号保时捷车辆的执行行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占阳
审判员  尚荣江
审判员  雷闻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