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祥名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赵生雄、四川瑞祥名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523民初584号
原告:赵生雄,男,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德县
被告:四川瑞祥名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8号1栋11单元27层274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丹江。
原告赵生雄与被告四川瑞祥名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生雄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生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生雄撤回对被告四川瑞祥名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生雄自愿负担。
审判员  卡毛措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永强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