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祥名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瑞祥名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青2523执7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住平安县。
被执行人:四川瑞祥名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1栋1单元4层403号。
法定代表人:王丹江,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瑞祥名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523执7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多杰仁钦
审判员 叶 毛 吉
审判员 杨 晓 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才 保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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