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九洲电子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九洲电子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秦皇岛亿德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13932号
原告成都九洲电子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公司)与被告秦皇岛亿德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德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九洲公司与亿德力公司就九洲公司委托亿德力公司就肉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的软件开发事宜签订案涉《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合同对软件开发的进度、项目要求、交付标准、成果验收等内容作出具体约定。双方之间因履行案涉肉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的技术委托开发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属于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二款“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的通知》,本院并没有计算机软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案涉《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第二十条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解决不成的,可分别向甲乙方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肖**
书记员  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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