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再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再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皖1124民初1351号
原告安徽再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发公司)与被告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再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业琨、被告上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昌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诺公司与再发公司签订的《委外加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有拘束力,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从合同内容看,再发公司按照上诺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上诺公司给付报酬,双方签订的《委外加工合同》应认定为承揽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因此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 2020年12月12日,建设单位滁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施工单位上诺公司以及审核单位贵州盛世佳栖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均在工程竣工结算定案表上签名并加盖公章,2020年12月12日应认定案涉工程验收合格时间。2021年2月前,滁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现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上诺公司审定价款的97%,根据合同约定,上诺公司应当支付再发公司合同款的95%,即256500元。故再发公司诉请上诺公司支付工程款256500元并自立案之日至款付清之日止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但违约金部分本院调整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庭审中,上诺公司以再发公司未取得采购方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为由,认为给付工程款条件不成就,其抗辩理由不符合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上诺公司要求扣留再发公司30%的合同价款,作为员工工资和材料费押金,因案涉工程是再发公司包工包料,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全部工作,即使再发公司欠员工工资和材料费,也应当由再发公司负责支付,故本院对上诺公司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上诺公司辩称再发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所有任务量,自2020年8月20日起,应按合同价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30375元。本院认为2020年8月19日为交货期,双方合同约定的工期是按上诺公司与采购方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工期,即自合同签订起60日历天,故再发公司没有逾期交付工作成果,故本院对上诺公司的这一主张也不予支持。关于5%质量保证金,根据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故本院对再发公司主张支付5%质量保证金的诉请不予支持。上诺公司提出的案涉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属于维修问题,待维修费用实际发生后,根据合同约定,上诺公司可以从质保金予以扣除。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滁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滁州市2020新建公厕(装配式)采购及安装项目”中所需装配式公厕经公开招标,确定上诺公司为中标人,2020年8月12日,滁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买方)与上诺公司(卖方)签订了《装配式公厕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6903900元,结算价为审定价;付款方式整体项目主体框架全部完工后付至合同价50%,监理验收合格后付至审定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两年,从竣工验收之日计算,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合同供货期限及地点:自合同签订起60日历天,指定地点滁州市。2020年8月11日,上诺公司(定作方/甲方)与再发公司(承揽方/乙方)签订了《委外加工合同》,合同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加工、装饰、安装施工3座装配式公厕,单价9000元,总价270000元,交货期2020年8月19日前;2、承揽方交付产品必须交付给安装所在地的采购方,符合合同对质量、数量、技术的约定,取得采购方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才可以向甲方要求支付报酬;3、乙方承诺质保期12个月(自公厕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对非人为损坏导致的质量问题免费维修,如因乙方施工自身质量问题产生的售后服务,经甲方通知乙方2次进行维修(电话或信息或纸质通知文件),乙方如不能及时维护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质保金寻找第三方进行维护;4、乙方必须按甲方与采购方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工期保质、保量的完成,如乙方施工中途停工,经甲方通知乙方按期复工,乙方拒不执行的,甲方有权将合同所约定施工项目转交其他施工单位继续施工;5、乙方施工完成交付经过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甲方按采购单位本项目工程款支付比例支付乙方合同款,采购方竣工决算后支付甲方合同款至95%时,甲方应按约定支付乙方合同价款为95%,5%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6、甲方付款给乙方必须预留30%合同价款,作为人员工资和材料费押金,每一项目结束,乙方拿员工工单支付凭据,并出具上述款项已付清的承诺书交甲方核实,核实无误,甲方支付预留的30%合同价款;7、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合同工期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任务量,如乙方不能按期交货,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承担逾期违约责任等。 《委外加工合同》签订后,再发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20日、8月24日和8月27日将3座装配式公厕运至滁州市指定地点进行安装施工,初步安装完成时间是2020年9月22日。2020年12月12日,滁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贵州盛世佳栖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滁州市2020新建公厕(装配式)采购及安装项目结算造价进行审定,并出具了审核报告,工程审定价为6664191元。建设单位滁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施工单位上诺公司以及审核单位贵州盛世佳栖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均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果定案表上签名并加盖公章。2021年1月29日,滁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经会议决议同意按合同约定支付上诺公司审定价款的97%(已于2021年2月前支付),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由于上诺公司没有支付再发公司工程款,再发公司遂起诉到院。 另查明,再发公司在交付装配式公厕后,因出现质量问题没有进行维护,上诺公司委派3名工人进行维护,支出材料费801元、工资1500元(无票据)、出差补助2250元,合计4551元。
一、被告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再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565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以256500元基数,自2021年3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安徽再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5元,被告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国兵
书记员  唐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