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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再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124执216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124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31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星
书记员 黄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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