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91执1034-3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弘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秀芬,董事长。
被执行人:史秀芬,女,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弘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史秀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执行标的1220883.70元,2019年8月30日、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1月23日分别对被执行人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史秀芬、***提起网络查控,于2019年9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160××××7、齐商银行62×××32,被执行人史秀芬名下齐商银行80×××98、山东农村信用社62×××48、交通银行62×××91、工商银行16×××58、齐商银行80×××95、80×××02、62×××18、被执行人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北京银行01×××94、齐商银行801100701421012992共计11个帐户,但其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把被执行人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史秀芬、***纳入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史秀芬、***未履行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391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合肥弘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