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执2766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区天水路与太和路交口中科大企业家创新园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028217(2-4)。
法定代表人:周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淄博捷赛钢板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经济开发区淮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57941856P。
法定代表人:宋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捷赛钢板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103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08774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238元、诉讼保全费1064元、执行费156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部分存款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徐林
审判员 季汝成
审判员 朱 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