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执2637号
申请执行人:**港市超越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97/1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宝山区蕰川路685号。
法定代表人:笹沼武志。
申请执行人**港市超越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706民初115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予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2021)苏0706民初11592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已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号(2022)苏0706民终2611号。待该民事文书生效后,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港市超越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万路遇
审判员 严 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