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超越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某某港市超越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某某港腾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706民初1059号 原告:**港市超越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97/1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腾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海州区新海路11号****小区物业办公室3楼。 法定代表人:王习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港市超越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越电梯公司)与被告**港腾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翔物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超越电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腾翔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超越电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支付电梯维保费38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60000元,维保费、违约金合计98800元;3.本案诉讼费判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车7月1日2020年7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港市电梯维护保养合同》3份,分别约定原告为其服务的小区共10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合同还明确约定了合同期限、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以无钱为由一直不予支付款项,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被迫书面通知终止了尚在履行期限内的合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腾翔物业公司辩称,1.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并出具书面文件一份,双方之间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于2020年8月17日解除,原告不再向被告提供服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超出该期限的合同款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2.原告在合同期限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给被告造成损失,本案违约方是被告,原告违约的情况下被告有权不予支付剩余款项,并可要求原告赔偿相应损失,故原告应按照被告相应的损失予以赔偿。3.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当予以调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超越电梯公司(维保单位)与被告腾翔物业公司(使用单位)签订《**港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三份,一、合同编号为20190000378的合同约定:1.原告为被告所服务小区17号楼四台电梯提供日常维护保养服务,合同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原告应按照《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规则》完成半月、季度、半年、年保养项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2.维护保养费11600元(2900元×4台),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为2019年12月1日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5800元,2020年6月1日支付下半年余款50%即5800元。3.日常维护保养方式为清包。4.原告的合同义务包括向被告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每月向被告书面报告所维护保养电梯的运行情况、零部件使用情况、易损件的更换情况及电梯更换修理需求。5.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编号为TS3332425-20200378的合同约定:1.原告为被告所服务小区17号楼四台电梯提供日常维护保养服务,合同期限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原告应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完成半月、季度、半年、年保养项目,每次维保工作结束后,被告的安全管理员和原告的维保工在维护保养记录单上签字确认,双方各执一份存档。2.维护保养费14000元(3500元×4台),含电梯年检费。具体支付时间与金额为:2020年8月1日支付上半年维保费50%即7000元,2021年6月1日支付下半年维保费50%即7000元。3.日常维护保养方式为清包。4.原告的合同义务包括:在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应在不超过40分钟时间内到达现场救援;向被告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每月向被告书面报告所维护保养电梯的运行情况、零部件使用情况、易损件的更换情况及电梯更换修理需求;在检查电梯时,如确认有必要维修或更换零件装置时,应及时向被告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清单价采购更换;每次保养工作完毕后,应当将维保记录送交被告安全管理员或者负责人进行审核、签字确认,维保记录双方各执一份;被告不接受原告的维修建议,导致电梯不能正常运行或电梯不能安全运行的,原告不承担因此导致的相关责任。5.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原告支付延误部分费用3%的违约金。原告的维护保养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原告应当返工,并按照合同额3%标准支付违约金。6.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此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三、合同编号为TS3332425-20190286的合同约定:1.原告为被告所服务小区18号楼六台电梯提供日常维护保养服务,合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原告应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中规定的维护项目内容,完成半月、季度、半年、年保养项目,每次维保工作结束后,被告的安全管理员和原告的维保工在维护保养记录单上签字确认,双方各执一份存档。2.维护保养费16200元(2700元×6台),被告每半年支付一次维护保养费。3.其他条款与编号为TS3332425-20200378的合同一致。 2021年1月6日,原告代被告向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缴纳电梯检验费用4000元。 2020年9月4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腾翔物业****小区6台电梯维保费用余款壹万元整,期限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同日,原告收取被告支付的1600元五方对讲费用,但是未进行相关设备的安装,庭审中,原告表示愿意退还该1600元安装费。 2019年12月25日,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分别对****18号楼1***、北梯、2***、北梯、3***、北梯共计六台电梯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均为合格。 2020年7月28日,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分别对****17号楼1***、北梯、2***、北梯共计四台电梯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均为合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三份《**港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原告按约履行三份合同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应按约支付合同34800元(11600+16200+14000÷2),原告代被告支付电梯检验费用4000元,被告应予以偿还;被告已于2020年9月4日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0000元,应从上述款项中予以扣除,庭审中,原告同意退还被告支付的五方对讲安装费1600元,综上,被告共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款27200元(34800元+4000元-10000元-16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应当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准,原告对此未提供实际损失证据,本院依法酌定予以调整为按年利率6%计算。金额为11600元的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故原告对该部分合同款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金额为14000元的合同,原告仅履行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部分,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8月1日支付合同款7000元,故该部分违约金应以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日起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金额为16200元的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每半年支付一次,但未约定清楚具体付款日,故本院酌定其中8100元自2020年7月1日起算违约金,另8100元自2021年1月1日起算违约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港腾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港市超越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电梯维保费27200元及违约金(其中以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1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港市超越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港市超越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135元,被告**港腾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3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案款缴纳账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港海宁西路分理处 开户名称:**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开户账号:3205××××6999-65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