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297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泰安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全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124民初312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3354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