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泰安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泰安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297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泰安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全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124民初312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3354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