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29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泰安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安徽泰安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33048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股票、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