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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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24民初1212号之二
原告:衢州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6784489177,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岙滩新区凤栖花苑1号。
法定代表人:彭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珠玲,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浙江省柯城区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碓塘底村4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礼成,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东云,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衢州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衢州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7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54元,由原告衢州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姜毅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方志军
书记员江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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