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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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浙江省衢州市**区人,住浙江省衢州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岙滩新区***苑19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衢州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22)浙0824民初121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