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管辖上诉null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浙江省衢州市**区人,住浙江省衢州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岙滩新区***苑19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衢州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22)浙0824民初121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