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3民初3909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岙滩新区***苑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678448917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衢州市衢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仙岩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2100262188X5。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与被告衢州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1月16日诉前登记,2022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12月1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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