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802民初6542号 原告:***,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6784489177,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岙滩新区***苑1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山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与被告衢州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顺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建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人民币353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劳务报酬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8月30日为391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被告建顺公司中标衢州市衢江区污水零直排建设工程--航民望江园污水零直排工程;被告建顺公司把该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给被告***,被告***安排第三人***负责工地现场管理;因原告***、***均系泥工师傅,第三人***聘用两原告在施工现场务工。原告进场施工后,在2020年7月19日之前,是做点工,350元/天,2020年7月19日之后,涉案工程项目以大门至江边的主干道为界的北边阴井项目,由两原告做包工(不包材料,由两原告组织人员施工),阴井按大小计价,大阴井700元/个、小阴井450元/个,超深另加30元/个,其他零星项目亦按相应的工价计价。2020年8月底,两原告包工的阴井及相关零星项目均已完工。两原告的劳务报酬共计104315元,被告通过民工工资的方式支付58950元,另行支付原告***10000元;对尚欠的劳务报酬35365元未予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建顺公司答辩称,双方没有进行过结算,原告主张的报酬金额有误,根据被告***报上来的报表数据,还差25050元未付清。被告最终与***结算,欠付两原告的报酬需经***认可的数额确定。 被告***答辩称,两原告做了多少天,多少阴井概不清楚,其主张劳务报酬依据不足。即使要支付,也应当由公司进行支付。要求驳回原告对其诉讼请求。 第三人***答辩答,第三人仅介绍两原告去做,但其不是工程的承包者,单价、数量等都是由他们自己商量,第三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被告建顺公司将其中标的衢州市衢江区污水零直排建设工程--航民望江园污水零直排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给被告***施工,第三人***介绍原告***、***到该工地做阴井施工,双方对单价、工程量未作出明确约定,劳务工程完成后,两原告认为,其单方核算劳务总价款为104315元,被告建顺公司通过民工工资的方式支付58950元,另行支付原告***10000元,尚欠两原告劳务报酬35365元。两被告对原告单方核算的报酬持有异议。被告建顺公司认可被告***报上来的报表数据,即阴井施工尚有25050元未付清。两原告认为双方之所以差距10315元(35365元-25050元),系加深、加宽、加网片所增加的劳务报酬金额,两被告不予认可施工中增加工程量。 以上事实,由原告单方制作结算单、银行个人账户明细、存款明细查询、记账本、劳动监察投诉资料、当事人的***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建顺公司中标的衢州市衢江区污水零直排建设工程--航民望江园污水零直排工程项目阴井施工之事实,双方无异议。两原告主张加深、加宽、加网片所增加的劳务报酬金额10315元,两被告不予认可施工中增加工程量,又无签证单或联系单等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建顺公司认可被告***提供报表数据尚有未付清劳务报酬25050元,更为符合实际劳务报酬数量。被告建顺公司内部承包给被告***施工,对外所欠劳务报酬应当由被告建顺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两原告主张从阴井及相关零星项目完工即2020年9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第三人***仅为施工介绍人,与当事人之间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其不应承担合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衢州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报酬25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劳务报酬2505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391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11元。由原告***、***负担230元,被告衢州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童小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