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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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民终7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岙滩新区***苑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山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衢州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4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衢州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衢州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衢州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8元,减半收取1029元,由上诉人衢州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