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众义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众义建设有限公司、杭州财通江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22民初589号 原告:A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瑶琳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有限公司诉被告B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A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A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