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终字第035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恒业世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90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7月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品诣时代标识标牌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前营村委会西28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双,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恒业世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品诣时代标识标牌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恒业世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北京品诣时代标识标牌制造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执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恒业世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恒业世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672元,由北京品诣时代标识标牌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1336元,剩余1336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反诉案件受理费383元,由北京恒业世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保全费1113元,由北京品诣时代标识标牌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5元,由北京恒业世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