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粤科绿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常德市旭日朝阳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常德粤科绿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监1号
原审原告:常德市旭日朝阳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漆河镇仙人山居委会仙人山路佳沅财富广场6栋603号。
法定代表人:方泽民。
原审被告:***科绿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东苑社区三闾路以东(常德市博奥建材有限公司1-01综合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林佳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士斌,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
原审原告常德市旭日朝阳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科绿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湘0702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覃爱惠
审判员  毛兴惠
审判员  石碧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崔丹
书记员黄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