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再2号
原审原告:常德市旭日朝阳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漆河镇仙人山居委会仙人山路佳沅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方泽民。
原审被告:***科绿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东苑社区三闾路以东(常德市博奥建材有限公司1-01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林佳惠,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常德市旭日朝阳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旭日建筑公司)与原审被告***科绿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科环保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的(2020)湘0702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湘0702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旭日建筑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粤科环保公司向旭日建筑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151636元、违约金426981.6元(自2018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9日止,即711636元/天×0.1%×600天),合计578617.6元;2.粤科环保公司向旭日建筑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本院原审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8年7月14日,粤科环保公司(甲方)与旭日建筑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家居装饰工程合同书》,约定乙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甲方位于常德市××路××大厦××楼的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期限为70天,即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三天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验收时,工程项目合格率达95%时,其他不合格项目的维修或返工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立,甲方对此应予以确认;工程未验收的,甲方不得先行使用。同时约定8月10日前支付首期工程款100000元,9月10日前支付200000元,11月10日前支付尾款380000元,合计680000元;合同附件预算表中没有列明税费,税费由甲方按实际征税额向有关部门交纳;已经列明税费的,由乙方负责缴纳;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甲方接到资料后三天内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按照该资料进行工程结算,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甲方应按照前述期限约定付清乙方工程款;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拖延一天,应向甲方支付每日总工程款0.1%的违约金;甲方不能按照前述约定期限足额支付乙方工程款的,每拖延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每日总工程款0.1%的违约金;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等。合同签订后,旭日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装饰装修,于2018年12月竣工完毕,粤科环保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17日、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1月9日、2019年4月12日、2019年7月5日、2020年1月22日向旭日建筑公司支付了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200000元、30000元、30000元,合计560000元。2020年7月28日,双方经结算工程款合同金额680000元、增补项目31636元,结算总金额711636元。2020年7月15日,旭日建筑公司向粤科环保公司出具《催款函》,称如粤科环保公司不能在2020年7月21日前付清款项,则旭日建筑公司将采取诉讼的方式,要求粤科环保公司支付欠款,并要求其支付合同规定的违约金,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该《催款函》经粤科环保公司的员工刘宗弦签字确认。2020年7月23日,粤科环保公司出具《回复函》,称其收悉旭日建筑公司发送的《催款函》,但其进驻办公发现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双方已确认需整改内容,但旭日建筑公司未依约进行修复等。后旭日建筑公司向粤科环保公司催讨剩余工程款未果,旭日建筑公司遂诉至本院,诉如前请。本院原审认为,粤科环保公司将涉案工程承包给旭日建筑公司装修,并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粤科环保公司每次付款均已逾期,且至今仍拖欠部分工程款,故应承担给付工程款、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予以调整,本院根据逾期的金额及相应的逾期时间,酌情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经核算,截止2020年1月22日,已付工程款56万元的违约金为25520元;截止2020年7月9日,未付工程款12万元(不包含增补项目31636元)的违约金为30350元,合计55870元;增补项目31636元在2020年7月9日前未经确认,不应计算2018年11月10日至2020年7月9日之间的违约金。关于律师代理费,双方合同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故旭日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粤科环保公司关于违约金过高、不承担律师代理费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双方签订的合同对装修款的支付时间虽然没有年度,只有月、日,应认定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的当年;粤科环保公司一直存在逾期付款,且没有证据证明延迟搬迁系旭日建筑公司原因导致,相应损失不应由旭日建筑公司承担;旭日建筑公司是否提供发票、提交工程验收报告,不影响粤科环保公司按合同约定付款;关于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因粤科环保公司没有提起反诉,可另行向旭日建筑公司主张维修或返工赔偿损失等权利。本院原审判决:一、***科绿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德市旭日朝阳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51636元、违约金55870元;二、驳回常德市旭日朝阳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再审查明,原审原告旭日建筑公司已于2019年4月注销,方泽明于2020年9月11日以常德市旭日朝阳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本院起诉。
本院再审认为,公司注销后民事主体资格就已经消灭,不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原审原告旭日建筑公司在起诉前已经注销,原旭日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泽明以旭日建筑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0)湘0702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常德市旭日朝阳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覃爱惠
审判员 毛兴惠
审判员 石碧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崔丹
书记员潘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