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8055号
原告:***,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佛山市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顺峰社区居民委员会德胜西路谷子园一区路口房屋首层。
法定代表人:徐健元;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婉,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培琳,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佛山市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8.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佛山市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7月14日向原告***支付完毕。。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宁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