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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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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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6执4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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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逢***城路9号云谷广场C1栋三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芝彩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源村富安工业区27-1-1号地块1栋5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佛山市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芝彩五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6民初26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佛山市顺芝彩五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款项144802元及利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佛山市顺芝彩五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598.02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了财产,但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粤XG××**的车辆,期限为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该车辆因去向不明未能扣押。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轮候查封未能扣押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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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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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欧阳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