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222民初121号
原告:广州网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合成工业区*排*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685233930P。
法定代表人:罗冬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萍,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始兴县明日之星幼儿园城东分园,地址:始兴县河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聂小英,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永强,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惠敏,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地址: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891553783F。
法定代表人:郑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文,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细柱,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州网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视科技”)与被告始兴县明日之星幼儿园城东分园(以下简称“城东幼儿园”)、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网络通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网视科技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萍,被告城东幼儿园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永强、封惠敏,第三人网络通信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细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网视科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于2016年7月11日签订的《智慧幼儿园系统合同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服务费13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75200元;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1日经原告、被告、第三人三方协商,三方签订了《智慧幼儿园系统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原告负责为被告的幼儿园建设“智慧幼儿园系统”工程,并按照《智慧幼儿园系统项目预算清单》,投入了103791元为被告安装了智慧校园管理云平台系统、幼儿园智能接送系统、智能广播、班播系统、智能门禁翼闸系统,提供所有硬件设备,并约定每年系统维护为2200元/年,不可预见费用5000元/年。协议第二条第3款约定,被告同意接受并使用原告的智慧幼儿园系统,并且不间断使用智慧幼儿园系统五年,自2016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止(5年),被告需协助原告向家长学生收取每月10元的校讯通功能服务费和设备维护使用费,功能费按50元/学期收取。
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施工完毕并经被告验收,经原告与被告的园长核对,被告幼儿园人数为249人,但自2016年9月1日协议履行期开始,被告就开始拖欠支付校讯通功能服务费和设备维护使用费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支付了第一个学期的功能费(2016年9月开始计算),2017年上学期学生为260人,被告分文未付,拖欠的功能费为260人×50元/人=13000元。2017年9月18日,因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停止服务、提起违约诉讼的通知函》,被告无动于衷,拒不支付功能费给原告,为减少原告损失,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停止提供校讯通服务并撤回部分投资的设备。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协议的行为已严重背离诚信原则,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的协议,并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功能费;同时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因供应给被告的校讯通设相关设备无法再使用,被告还应返还原告的设备损失50058.7元和因协议履行可获得的利益作为赔偿,依照协议约定,原告本可获得的功能费按260人计算,4年合计8个学期功能费为260人×50元/人×8学期=104000元,扣除设备投入成本、系统维护成本、不可预见费用等,原告可获得的收益为25141.3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城东幼儿园答辩称:一、答辩人与原告合作关系,答辩人仅有协助收取功能费义务,未向原告购买服务。
原告主动向答辩人提出安装“智慧幼儿园系统”。答辩人的合同义务依照2016年7月份分别签订的四份《智慧幼儿园系统合作协议》确定,合作内容为:答辩人提供平台,原告和第三人为学生以及家长提供“智慧幼儿园系统”,由家长承担每学期50元功能费。答辩人协助原告引导家长充值使用,并协助向家长收取功能费。收款后5日内将受到的费用转付给原告,
二、答辩人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因行政机关制止无法继续收取功能费,责任不在答辩人。
答辩人按照协议约定向家长收取功能费,因部分家长向有关部门投诉,始兴县发改局、物价局于2016年9月13日派人调查核实,认为答辩人行为违法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等规定,责令答辩人立即停止收取,并限期退还,答辩人收到通知书后于9月15日全部退回了已收取的八名家长的费用400元。
三、答辩人在合作过程中未取得任何经济利益,还因原告的过错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其中造成经济损失49165元,原告应返还。
答辩人因行政行为停止向学生家长收取功能费,迫于原告的压力还于2016年11月1日支付给原告1660元,2016年11月3日支付26430元,2016年11月7日支付18675元,2017年1月支付2400元,合计垫付49165元,该款的支付答辩人无法定和约定义务,应返还答辩人。
四、答辩人无违约事实,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答辩人已拆除设施设备,未拆除部分答辩人已作价补偿9300元,原告主张其直接财产损失的证据不足。
综上,答辩人无垫付功能费的法律义务,未继续收取功能费系行政行为责令禁止,答辩人无任何过错,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答辩称,原、被告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其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约定执行。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6年7月6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第三人(丙方)共同签订《智慧幼儿园系统合作协议》,合同主要约定:“……二、合作内容……3.甲方同意接受并使用乙方提供的智慧幼儿园系统,并且应不断使用智慧幼儿园系统五年,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且甲方需协助乙方引导学生家长充值使用中国联通智能化校园安防手机号码卡(缴纳功能费家长手机免费配送,内含100元话费,话费使用完后需自行充值使用),并协助乙方向学生家长收取每月10元的校讯通功能服务费和设备维护使用费,功能费按学期一次性收取50元/学期;接送卡首次办理免费,标配每位学生家长1张,补卡或增加办卡按15元/张收取工本费。说明:家长由于特殊原因不使用乙方提供的联通卡时,学生家长不能享受平安校园平安短信接收,同时不能配送接送卡,进出园所应通过登记信息使用临时卡的方式进行。4.在乙方投建智慧幼儿园系统后,若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乙方有权收回投资合作系统硬件:1)新学期开学后30天内缴纳未达到90%以上;2)合同期内停用或合同期满不续约。合同期满后,若双方无异议,则合同自动顺延,顺延时间不限于本合同年限。5.费用支付方式如下:1)由甲方在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入园学生收到的功能费、接送卡工本费支付到乙方以下银行账号下,采用电子转账的方式。……八、其他相关事项……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解决或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因国家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需要对本协议内容进行调整,甲、乙、丙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等权利义务。双方合同附件1附有智慧幼儿园系统项目预算清单。共四套管理系统,其中智慧校园管理系统350户,单价100元,共计35000元;幼儿园智能接送系统2套,单价9015元,共计18030元;智能广播系统、班播系统11套,单价4500元,共计4500元,智能门禁翼闸系统1套,单价46261元,总价46261元。其他投入包括:日常升级维护每年2200元,5年共计11000元;不可预见费用每年5000元,五年共计25000元。上述预算费用共计139791元。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在被告处安装了智慧幼儿园系统,2016年8月25日,该系统经三方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2016年11月7日,被告法定代表人聂小英向原告公司账户转账18675元(该转账包含城东、城南、时代、顿岗四所幼儿园费用)。2017年1月3日,被告支付了原告3个月功能费26430元(其中本案被告部分为7470元)。后被告没有继续支付原告费用,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被告发出了《关于停止服务、提起违约诉讼的通知函》:“……但贵司未完整遵照协议、向家长收取每月10元的校讯通功能服务费和设备维护使用费并支付给我司,甚至拒绝联系、协商,在我司向贵司代表提交相关违约通知函后,贵司仍未履约。种种行为,贵司已经构成严重违约。鉴于贵司违约在先的事实,我司只能按照合作协议之‘二、合作内容’中的第4条款,停止提供服务、收回设备。并要求贵司在收到本函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赔偿违约款总计575968元。……”2017年11月30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送《撤回设备通知函》,告知被告其将于2017年11月6日前撤回所投资在贵司幼儿园的设备。后原告派人拆除了安装在被告处的设备,经原告统计,除去其拆除及已卖给园方设备外,现还有部分线路等其他设施因无法拆除而遗留在被告处。
被告始兴县明日之星幼儿园城东分园为始兴县明日之星中英文幼儿园分园,被告拆除设备过程中,始兴县明日之星中英文幼儿园向原告支付9300元购买了功放3套、矩阵3套、麦克风3个、音响9个。
2016年9月13日,因有部分家长反映被告违规收取校讯通费用,始兴县发展和改革局责令被告立即停止收取,并限于2016年9月20日前退还所收费,后被告退还了其收取的校讯通功能费400元,智慧幼儿园系统使用期间被告未收取学生家长任何费用,其所支付被告费用均为被告垫付。
被告提交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的粤价[2017]47号文印发的《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该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留位费”、“接送卡费”、“育儿报刊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
2018年3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书,要求对被告违约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鉴定:包含1、原告因履行合同投入的设备损失;2、原告、被告、第三人按2016年7月11日签订的《智慧幼儿园系统合作协议》正常履行后原告可获得的利益损失。本院经摇珠委托韶关市兴中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韶关市兴中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1、部分设备已拆除运走,鉴定人员通过鉴定资料无法确认拆除运走的设备与原场地使用的设备(型号、数量及损害程度)一致;2、各幼儿园的学生人数不详且无具体统计报表;3、原被告双方对鉴定材料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鉴于上述情况,我单位认为贵院委托对设备及收益损失进行鉴定一案无法继续进行,故决定对本次委托不予受理。”
2018年8月28日,本院传唤原、被告双方至本院,就未拆除的线路等辅助设施处理询问双方意见,被告主张未拆除的线路乃其支付9300元购买原告无权拆除,其音响、功放等设备的使用需要借助该遗留的部分线路,但如若要付使用费用,其同意拆除该线路,其他遗留设施原告也均可拆除,但不应损害其权益,拆除后应当恢复原状。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签订的《智慧幼儿园系统合作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确认有效,各方均应依约享受权利,履行义务。该合作协议继续履行的基础为被告协助原告向幼儿园家长收取智慧校园使用费,而该费用已经被行政机关取消,原告已经无法通过该合作协议获取利益,且原告已经拆除在被告处的大部分设备,该协议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对原告诉请解除《智慧幼儿园系统合作协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服务费13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二条第3项,该功能费由被告协助原告向家长收取,服务由家长自愿选择,被告在该协议中不存在向原告缴纳服务费的义务,对于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赔偿金75200元,本案中《智慧幼儿园系统合作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在于行政机关取缔了被告的该项收费导致原告不能继续获得利益,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二条第4项,在投建该智慧幼儿园系统后,若新系统开学后30天内缴纳未达到90%以上,原告可收回设备,故双方协议对该系统收费不达预期的解决方式乃原告收回设备,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损失不符合双方约定,对于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遗留在被告处线路等辅助设备的残值由原告享有,其可以继续拆除,对于被告主张线路等辅助设备的乃其购买音响等设备的辅助设施,应当归被告所有,根据其被告提供的收据购买的设备并不包含线路,且该线路等辅助设施乃被告为安装智慧幼儿园系统而预先安装的,并非为被告使用音响、麦克风、功放等设备专门架设,对于被告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主张原告拆除后应当恢复原状,其可以在原告实际拆除线路给其造成损失后另行起诉,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州网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始兴县明日之星幼儿园城东分园、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签订的《智慧幼儿园系统合作协议》。
二、驳回原告广州网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6元,减半收取计1003元,由原告广州网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友云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聂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