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222民初124号
原告:广州网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合成工业区*排*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685233930P。
法定代表人:罗冬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萍,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始兴县明日之星幼儿园时代新城第三分园,地址:始兴县黄花园东路时代星城*幢。
法定代表人:聂小英,职务:校长。
被告:始兴县明日之星中英文幼儿园,地址:始兴县太平镇公教路**号。
法定代表人:聂小英,职务:校长。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永强,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惠敏,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地址: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891553783F。
法定代表人:郑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文,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细柱,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州网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始兴县明日之星幼儿园时代新城第三分园、始兴县明日之星中英文幼儿园、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广州网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网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另循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网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计1520元,由原告广州网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友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聂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