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民初1410号
原告:黑龙江北大荒农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集中开发区嵩山路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0MA1967L29K。
法定代表人:曹庆,职务: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君威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九三管理局局直金利小区3号楼4号门市。统一社会代码:91233004061783125U。
法定代表人:马君,职务:经理。
被告:马君,男,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
原告黑龙江北大荒农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君威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马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黑龙江北大荒农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北大荒农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