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君威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与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君威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北安市金泰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81民终8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建边农场二号门市楼C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君威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九三管理局局直金利小区3号楼4号门市(九三分局局直五区78栋1层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安市金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北顺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君威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北安市金泰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2022)黑8110民初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上诉费缴纳通知后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倡 审判员 张 婷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安 迪